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苏海岸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变更的复函》(吴发改发(2018)45号)的批复。
我单位组织了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审与验收,结果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审与验收进行了公示。
同时,我单位已按评审、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并承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